江门日报讯 (记者/谌磊 通讯员/凌伟新 潘锦媚) 2022年5月23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执行对鹤山市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20000元罚款的申请。近日,该行政非诉案20000元的罚款强制执行完毕。
据了解,2020年12月7日,鹤城镇执法人员巡查辖区工业区时,发现一台混凝土搅拌车正在路边绿化带上倾倒混凝土废渣。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对涉案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经调查,当事人鹤山市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组织车辆擅自在鹤城镇工业三区绿化带倾倒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鹤城镇政府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了“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相关处罚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的义务。鹤城镇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非诉案件的成功执行,极大提高了鹤城镇行政执法的影响力,维护了城镇监管秩序,彰显了基层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对心存侥幸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者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