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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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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 月 2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布
11月1日起施行

    江门日报讯 (记者/林立竣) 日前,《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随着近年来江门经济社会发展出现新形势新变化,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继出台,对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体制机制,我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出台《规定》。

    《规定》共分为6个章节,共63条,分别为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决策后评估、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规定》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重要抓手,对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将起到“以点带面”的杠杆和牵引作用,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规定》针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如何衔接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规定》明晰部门责任,在《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基础上擦亮对责任主体的模糊认定,对“有关单位”提出具体指向。《规定》注重明晰决策全流程时限要求,促进高效决策。

    《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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