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朱磊磊 通讯员/江消宣) 近日,我市正式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通过“抓基层、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壮大基层消防力量,增强基层火灾抵御能力。这对我市预防“小火亡人”和加强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全面建立“防消一体”“委托执法”“监管闭环”的基层治理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完善了治理体系,解决“专人专管”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县(市、区)、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实行“双主任制”,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工作。同时明确,县(市、区)探索设立消防安全服务机构,镇(街)按照“队所合一”原则,加强专职消防队(消防救援所)建设,村(社区)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织书记担任。
《实施意见》明确政府、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基层消防治理的各方责任,各级各部门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检查、指导,督促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同时,明确“9+N”类小场所及新兴业态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镇(街)要为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物资保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独立设置办公场所,应有满足人员需求的办公设施。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对镇(街)、村(社区)基层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把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列为年度消防工作和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