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条文前后对照表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广泛吸收民情、汲取民意,现将《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本报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
二、征集方式
(一)邮寄: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2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邮政编码:529000
(二)电子邮件:jmrdfgw@jiangmen.gov.cn
(三)传真:0750—3273605
(四)江门人大网:http://rd.jiangmen.cn/lfjj/zjyj/
(在“征集意见”栏目直接上传)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依法由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从事砂石、渣土、水泥、污泥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粪便运输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露、散落、飞扬。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仪,并接入相应的城市管理监控管理平台。”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综合考虑安全、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影响等因素,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临时经营、表演等活动,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临时经营、表演等活动的区域范围、经营范围、实施时段、管理要求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删除该条第五项。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理。”
六、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删除该条第二款。
七、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自行投放到指定场所或者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八、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分为两项,修改为:“(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删除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将该条第六项修改为:“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第七项修改为:“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八项修改为:“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大件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