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四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但历次修正均未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实质性调整。伴随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和制度设计已难以满足新时代需要。
3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于江门中国第一侨乡、广东唯一“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双重身份,赴我市开展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深国仲江门中心、地方立法研究院、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及基层有关单位、群众代表面对面深入交流,听取我市相关的丰富实践和意见建议,实现侨都“好声音”直通最高立法机关,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江门日报记者 毕松杰 通讯员 伍青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对此有何意见建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秉锋认为,修正草案实际确立了涉外案件协议管辖地点不受“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因素的限制,但其中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宜进一步明确以具体法域为准约定管辖法院,因为上述表述导致享有管辖权的包括全国内地以及港澳台所有法院,而不同法域之间的法院对相互间是否已经受理同一纠纷,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容易导致一个纠纷由两个法域法院受理甚至裁判的情况。
修正草案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争议案件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针对该条,我有三点疑问:一是如何理解必要措施?二是对于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应如何举证证明?三是是否会因为陷入被告申请不方便法院、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国外无正当理由拖而未决、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再次受理的漏洞中而产生无法解决的缠诉情况?”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娜建议在司法解释或释义中得以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对此有何意见建议?
“作为著名侨乡,我市存在大量的涉外民事案件,在我们办理的民事监督案件中,感受最深的就是涉外送达和调查。实务中,存在大量涉外当事人联系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或不配合检法工作,导致送达工作难度较大且耗时较长。而涉外证据的正当性、合法性也因其特殊性存在难以取证等情况,从而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难度。”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侠说。
修正草案在涉外送达方面进一步丰富了涉外送达手段,在充分保障受送达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优化了涉外送达制度。“这些修改都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在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李侠建议对涉外诉讼设置审限,以江门为例,有大量华侨回乡购房、经商,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但也因此产生大量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普通民事纠纷,由于没有审限规定,案件办理时间往往会比较长,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虚假诉讼的认定规则,对此有何意见建议?
“修正草案对虚假诉讼的防治再一次予以完善,增加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司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重要内容。”江门市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王继远认为,美中不足的是未涉及虚假仲裁、虚假公证债权文书问题,建议加大这方面的关注程度。
修正草案规定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适用前款规定。“我们认为由于对于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形比较难掌握,且对于当事人也不一定认识到有些事实属于捏造还是有意夸大,因此应查实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避免执行本条法规的随意性。”江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谭社芬建议修改为: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经查证属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伟雄认为,关于虚假诉讼,修正草案对于案件基本事实大部分属实,但对伪造证据或恶意夸大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作规定,建议完善此方面的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修正草案的其他意见建议?
“我们还建议在广东等涉港澳案件集中到地方法院(如处于大湾区的法院)试行简化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促进涉港澳民事纠纷的高效化解,如小额诉讼程序的适应等。”梁秉锋说。
江南街道江翠社区立法意见义务收集员唐桐训认为,所有法规的文书送达、复审时限、时效性之设定规定,有交通、气候、其他灾情、社会动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建议这个门槛有必要在附件中进行解析说明,并有针对性地明确哪些特例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时限、时效性,减少因特定原因超过时限、时效失去重审机会导致不实的结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