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林立竣 通讯员/周芷欣) 为衔接《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下称《省裁量权规定》),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下称《细则》)。
《细则》对我市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原则性规定,细化了权重累加模式和幅度罚款模式的计算规则;规定了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及每种情节的计算系数,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可以不予加处罚款的情形。
《细则》对《省裁量权规定》未作规定以及江门市地方立法规定的部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省裁量权规定》的幅度罚款模式设置裁量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5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19种违法行为。
同时,为推行生态环境审慎包容监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细则》对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规定的行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具体流程,并对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降低处罚的适用及例外情形、具体适用标准、实施要求、程序以及相关文书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