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侨都·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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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法院发出首份环保领域从业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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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12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蓬江法院发出首份环保领域从业禁止令
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李小红) 记者昨日从蓬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李某权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这是蓬江法院发出的首份环保领域从业禁止令。

    原来,蓬江区荷塘镇某村的一处鱼塘塘基上悄悄多了一道用黑色防水胶膜覆盖的“围墙”,引得路人纷纷注目。这一道“围墙”的材质十分特别,竟是300多个尼龙袋,里面装着蓝色、白色污泥。“这些污泥全部是从某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运过来的。”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塘主”李某权如实招供。

    原来,早在2006年,李某权与两名朋友在荷塘镇经营一家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处理五金时会产生废水及污泥,之前废水由该公司自行处理,污泥则交由资质公司处理,处理费用为每吨1800元至2300元不等。

    2014年,李某权在荷塘镇某村租用了一片鱼塘,经营鱼虾养殖。这时,李某权却开始打起了“歪主意”,决定将未经处理的污泥运到鱼塘,用来堆砌鱼塘塘基,以节省鱼塘基围建设及污泥处理费用。于是,自2015年起,李某权多次将公司产生的污泥运至其租用的鱼塘存放作为筑基材料,并用黑色防水布遮盖。

    李某权的反常行为引起了周边群众的注意,遂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堆砌鱼塘基围的污泥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权鱼塘基围上的300多个尼龙袋共装着1002.1吨污泥,均属危险废物,或具有毒性有害成分,或具有腐蚀性危险特征。

    案发后,李某权如实供述、承认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在判决前,李某权积极将鱼塘污泥交由资质公司清理完毕,并支付了清理费、鉴定费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权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李某权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在案发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赔偿损失。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权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罚金,同时宣告禁止李某权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向被告人发出从业禁止令,不仅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有效防止被告人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该案承办法官黄银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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