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林立竣 通讯员/李艳芬 林凯玲) 近日,在江海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因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消极不作为,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最终错失从轻处理的机会,被判处实刑。
去年3月27日20时33分,陈某某驾驶小车沿江海区龙溪路往五邑路方向行驶,驶至龙溪路路口右转弯驶进五邑路时,径行横穿该路段至最左边车道,导致其车辆与直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医院抢救,并于同年4月7日经治疗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以无经济能力赔偿为由拒不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
承办检察官受理在案件后,先后与被告人陈某某、被害人家属及交警部门进行沟通联系,了解案发后双方赔偿情况。陈某某一直表示无经济能力赔偿,但被害人家属对此表示强烈不满,控诉肇事司机案发后不闻不问,既不垫付医疗费,也未有任何道歉行为,虽然最终保险公司依规定赔偿部分款项,但其对肇事司机的行为不予谅解。据交警部门反映,在被害人送医抢救后,交警也多次联系陈某某,但其仅口头承诺愿意赔偿,却无任何行动,表现冷漠。
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案卷材料,引导交警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名下有一辆尚处于还贷期的小汽车,陈某某在案发后每月继续支付车贷,而且还有购买理财基金等其他投资行为,证明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核实相关证据后,承办检察官再次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传唤,但陈某某又辩称是死者家属拒接电话,仍无赔偿的意思。
经审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表示希望作认罪认罚处理,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无故不到案、悔罪态度不好等情形,且有能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而不予赔偿,属于典型的“认罪不认罚”,虽然其表示认罪,但不适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江海区检察院依法以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最终,被告人陈某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检察官提醒: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规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倘若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弥补被害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行为人往往可以获得法律的从轻处罚。相反,如果事后怠于履行应尽的赔偿义务,消极不作为,即使认罪也不会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