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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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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工业发展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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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 3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工业发展监督的决定
(2023年5月29日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人大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要求,坚持工业立市、制造业当家,实现工业振兴、制造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工业发展监督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我市工业发展进行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法定职责,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业发展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工业发展工作监督主要包括:

    (一)中央有关工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工业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业发展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中涉及工业领域目标任务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

    (四)工业领域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工业领域重大决策的出台、重点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

    (六)工业发展的其他重要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工业发展作为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调整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以及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报告时,应当专题报告工业发展情况或将工业发展情况作为专项内容在报告中反映。

    市人大财经委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以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工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市人大财经委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工业发展的专题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开展工业发展监督,重点关注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园区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知识产权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招引和落地、财政和金融支持、优化发展环境、人才支撑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我市工业发展若干重点工作或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监督工作,推动工作落实、问题解决。

    六、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业发展监督,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备案审查、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工作评议等方式实施。

    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针对工业发展监督项目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督项目的以下情况: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

    (五)相关意见建议。

    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会议对工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将有关意见建议转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七、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业发展监督,应当加强与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等监督的衔接联动,推动监督工作深化拓展、延伸融合。综合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其成果作为提出有关审议意见、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八、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业发展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市人大财经委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九、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业发展监督,应当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相关活动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财经咨询专家等参加,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取若干涉及工业发展的市人大代表建议作为重点督办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涉及工业领域的重大政策制定和实施、重大改革推进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人大代表关切。

    十、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我市工业发展情况的有关材料。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业发展监督的指导,共同做好工业发展监督工作。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业发展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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