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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
关于《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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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6 月 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3年5月29日,江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体例

    该条例主要立法目的是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赋予江门的重要使命,推进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重要平台建设,促进华侨华人在我市开展文化交流合作活动。该条例是一部促进型地方性法规,鼓励、支持各方作为的内容较多,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较少,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鉴于本条例以文化交流合作为重点,删减了文化产业发展部分内容,将条例草案第三章文化交流传播、第四章文化产业合作发展两章内容合并,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章合作交流平台建设。修改后,条例草案修改稿分为总则、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交流合作平台建设、服务保障、附则等五章。

    二、关于总则

    为理顺各方面关系,统领好条例全文,明确立法目的为推进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重要平台建设,促进华侨华人在我市开展文化交流合作活动,并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作为立法依据。鉴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中暂无关于华侨华人文化的明确定义,该条例作为设区的市立法,无权对华侨华人文化这一大概念进行定义,删除了华侨华人文化定义。删除了条例草案基本原则中涉及到的政策性语言等内容,明确立法原则为坚持“根”“魂”“梦”的新时代侨务工作主线。为避免挂一漏万,调整条例草案第四条详细列举部门职责的表述方式,概括为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工作。鉴于港澳在我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活动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增加我市依托港澳融通中外、联系广泛优势,发挥港澳同胞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活动。

    三、关于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

    (一)为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将分散在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文化资源挖掘与保护、文化资源数据库建设、文化资源分类管理机制、文化遗产挂牌保护等内容进行整合,修改为要求有关部门对华侨华人文化资源的名称、种类、数目、保存情况以及管理人等信息进行登记、建档,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二)鉴于《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已就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作专门规定,故条例不再重复规定,作原则性规定即可。

    (三)为规范表述,调整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关于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内容,部分作为保护展示方面的内容,部分作为研究宣传方面的内容。

    四、关于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建设

    (一)强化平台建设。积极建设江门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重要平台,一是明确平台建设主体,由市人民政府扩大至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是细化平台建设的内容,重点打造文化展示与共享平台、创新创业平台、华侨华人新生代研习平台、交流联谊平台、文化艺术交流平台、侨务工作服务平台、侨务工作培训平台,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资格互认、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机制,增加鼓励赤坎华侨古镇等华侨华人文化资源集聚区申报举办重大会议、开展重大活动和鼓励促进中华文明与世界文明交流互鉴与创新发展等内容。

    (二)规范交流合作事项。根据华侨华人在我市开展文化交流合作活动的具体实践情况,对条例草案中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相关内容进行重新梳理分类,规范为侨刊乡讯、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友好城市、社团联谊、投资等具体合作交流事项。

    五、关于服务保障促进

    (一)为提升可操作性,规范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关于涉侨公共服务、侨乡侨情数据库建设以及涉侨档案保存等方面的内容;增加建立离岸公共法律服务、域外法律查明等机制,设立国际仲裁合作平台等内容。

    (二)为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华侨华人文化交流,促进经贸发展,整合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相关内容,删除了要求政府提供用地支持、经贸服务等具体措施,增加建立华侨华人投资便利制度、建设华侨华人投资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特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等相关内容,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为固化我市人才引进政策,规范条例草案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关于人才引进、就业创业扶持等方面内容的表述,增加建立华侨华人专家库,为本市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人才支持等内容。

    (四)为进一步做好涉侨纠纷调解工作,增加建立完善涉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涉侨调解与其他调解组织相衔接等方面内容。

    (五)为提升涉侨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流程,增加政务和商务服务、“法+侨”“检+侨”“司+侨”等方面内容,推动公共服务以及诉讼、调解、公证、仲裁等事项实现线上线下融合通办。

    (六)鉴于国家、省关于表彰、奖励已有较多规定,我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即可,故不作重复规定。

    六、关于附则

    鉴于港澳企业在我市企业总数中占比较大,江门籍港澳同胞众多,且港澳同胞是推动华侨华人在我市开展文化交流活动的重要力量,增加港澳同胞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规定,参与我市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活动等内容。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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