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记者 林立竣
通讯员 林瑞环 林凯玲
“检察机关极具温度的执法,让我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也重拾了对江门当地营商、法治环境的信心。有合适机会我愿再到江门来投资创业……”近日,来自山东省济宁市的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至江海区检察院,诚挚表达了赵某对江海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公正司法护航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感激之情。
山东省人赵某多年来一直从事环保炼油、脱硫等环保技术服务,由其技术处理的石脑油脱硫项目环保安全且市场利润高。彼时,在江门的林某经营着一间化工厂,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等。同样看好脱硫项目前景的二人有了合作的意愿并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还约定了双方出资比例等具体合作事宜。签订协议后,林某按约定向赵某指定账户支付了100万元设备购置款,赵某也定制了设备并运输至化工厂内安装。
设备安装后,项目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状态,赵某与林某二人遂多次协商项目后续事宜,未果。随后林某以赵某未购置生产设备致使项目无法开展为由,向江海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解除合作协议,赵某向其返还设备购置款100万元。赵某不服判决,向江海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收到案件后,江海区检察院办案人员立即对案件情况展开了调查。
“设备已运至江门并安装在化工厂内,项目无法开展下去,并非我方未购置生产设备……”赵某解释道。
“项目开始后,我就买了很多管道建设设施,花了不少钱,设备调试应由赵某负责,但是项目现在一直未能投产……”林某坚持项目不能投产是基于赵某的过错。
除对项目不能如期开展持不同意见外,此时设备已被拆除,但对于由谁拆走,赵某与林某也是各执一词。脱硫设备是大型设备,没有特定设备协助根本无法拆除和搬运,如此庞大的脱硫设备不可能凭空消失,但面对赵某与林某均持否认态度的情形,案件调查似乎进入了死胡同。
为此,办案人员进一步优化案件调查方案,用足用活调查取证权,去现场走访、去相关部门调查、询问相关人员……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检察官了解到设备已安装在化工厂及因市政工程需要征收项目所在地部分地块,政府按评估报告载明的“环保脱硫设备的搬迁费用为4801680(含配套设施)”向林某经营的企业支付了搬迁费用4801680元等更多案件细节。
“未搬迁设备,何以领取政府的搬迁补偿?”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林某终于松口陈述设备系其聘请拆装队拆除的,但仍坚持设备系赵某运走了。当办案人员要求林某出示证据时,林某表示没有证据证明。
设备安装在林某经营的化工厂内,现设备不翼而飞,而林某又未能举证证明他人搬走设备。另外,林某与赵某之间系合伙协议纠纷,林某隐瞒已收取设备搬迁费一事,又主张赵某向其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设备购置款,明显与法律规定的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不符。江海区检察院遂提请江门市检察院向江门市中级法院抗诉,江门市中级法院指定江海区法院再审,江海区法院再审采纳江海区检察院的意见,撤销原审判决赵某向林某返还设备购置款100万元的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