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陈华 李小红) 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诉请撤销不良征信信息记录名誉权纠纷,原告张某逾期未还款,却以不知还款日期为由将银行上报其逾期征信信息的行为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事由后依法驳回诉请。
据了解,张某于2016年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激活使用。随后,张某在2020年7月、2022年6月的最后还款日届满后均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最低还款额。鉴于张某上述两次逾期还款行为,某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了张某的逾期还款征信信息。
2022年7月15日,张某以上述两次逾期征信记录不准确为由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异议,并申请删除该两次征信记录,征信机构经核查上述逾期记录展示正确,认为无须修改。张某认为,其逾期还款是因为银行未履行还款通知义务、对上报征信宽限期限答复意见有误等过错导致,诉请撤销上述两次征信记录,并要求银行赔偿其因无法贷款而向第三人借款产生的利息损失1万元。
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申领并使用信用卡多年,理应知悉账单日及还款日。银行于还款日届满前均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张某还款金额、还款时间以及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并在张某逾期后发送信息告知其逾期还款事实以及须上报张某个人信用信息等内容,且银行采集并上报的信息与张某逾期还款的时间、金额均一致,不存在采集信息错误以及违规上报征信的情形,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诉请。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对征信主体是否存在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事实,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信息提供主体、征信主体在信用信息收集、报送、分析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二是对民事主体的信用信息是否存在过度采集、不当报送或者错误加工的情形。本案中,张某确实存在逾期还款违约行为,银行作为信息提供主体向征信机构上报信息,其所上报的征信记录并不存在报送错误以及违法违规的情形,张某请求法院撤销征信机构的征信记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提醒,银行作为信用评价的信息提供者,其向征信部门上报征信是对借款人逾期还款事实的客观记录,不受借款人拖欠金额大小、逾期期限长短等现实因素的影响。任何个人在从事社会经济交易中应强化信用意识,理性判断个人的经济能力,避免出现因偿债能力不足导致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最终自食法律苦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