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陈敏锐) 记者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了解到,《江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15日起施行,明确了数据流通过程中涉及主体的责任,鼓励多主体共同参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办法》共七章36条,包括总则、公共数据采集与汇聚、公共数据共享与开放、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立足江门实际,聚焦我市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难点,以规章的形式规范了公共数据的汇聚、申请、获取、提供和处理等要求,明确了数据流通过程中涉及主体的责任,鼓励多主体共同参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办法》明确主体责任,为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工作开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首席数据官,鼓励行政机关以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企业首席数据官,为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办法》着力解决公共数据汇聚共享难问题,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核实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基础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数据需求清单以及系统清单;明确通过库表或接口方式向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汇聚和共享公共数据,线上汇聚共享数据有困难的,可通过线下方式实现数据交换;建立公共数据反馈补正机制,解决公共数据使用过程中的存疑或异常问题,优化公共数据质量和共享方式;在数据开放方面,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通过省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为原则,兼顾老年人、残障人等特殊人群的信息需求,为特殊人群获取已开放公共数据提供便利。
《办法》还聚焦应用,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立多元化的数据合作交流机制,鼓励非公共数据和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开发数据交易产品和服务,推动其在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探索建立数据经纪人制度,加快向社会释放公共数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