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入选。该案注重深挖案件背后的“保护伞”,联合相关部门健全协作机制,凝聚合力从严打击招投标市场的黑恶势力。同时,依法延伸检察职能,找准找实招投标市场监管的风险点,制发检察建议堵塞行政监管漏洞。
和建筑企业围标串标
给予“好处费”垄断建筑、填土工程
该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于1997年至2005年间,在江海区外海街道一带经营猪肉批发、液化石油气配送。其间,通过行贿地方政府人员或纠集邱某某等人采用恐吓、威胁、殴打同业竞争者的方式,垄断猪肉批发和液化石油气配送行业,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后,随着势力不断壮大,该组织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砂石和建筑行业,并从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7年,陈某某入股A公司,并于2010年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某某为A公司总经理。陈某某等人以A公司为主要实体,通过行贿政府工作人员,提前获知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和底价等信息,并联合其他建筑公司串标。在实施过程中,陈某某安排员工林某某等人与一些建筑企业商议通过约定工程报价、确定后续分包的方式帮忙围标,并由A公司负责制作围标公司的标书等材料。工程中标后,中标公司将工程转包给A公司施工并收取管理费,A公司同时向其他参与串通投标的公司支付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陪标好处费,邱某某负责审批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至2019年间,该组织通过上述非法手段中标工程项目8个,中标金额达7000余万元,逐渐垄断辖区内的建筑、填土等工程。
2020年2—4月,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江海区监委分别以陈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等罪名移送江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江海区检察院以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江海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财产;对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65万元;对林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4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聚焦案件背后的“漏洞”
发出检察建议提升监管能力
以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久、跨度长,且在“保护伞”包庇下,对当地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影响非常恶劣。办案过程中,该组织反侦查意识强,相关骨干成员订立攻守同盟,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给侦查取证工作造成极大难度。
为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按照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列出详细侦查提纲,先从个别重点案件细节入手,引导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逐个突破。在确保各到案人员都有基础事实定罪并批准逮捕后,再从拓展线索、罪名、时间段、行业等多角度、全方位列出补充侦查提纲,督促公安机关逐一落实。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积极协作配合,顺利认定陈某某团伙从集结到发展壮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揭露该团伙在招投标领域“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形成垄断的犯罪行为。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手段包括金钱拉拢、收买甚至暴力恐吓等方式,使不肯就范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逐渐转变为以默许和放任方式同流合污,从“局外人”变成“伞骨”。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注重剖析涉案人员的心理和行为特征,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监检衔接机制,形成有效突破,完善认定“保护伞”事实的证据体系。
江海区检察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染指招投标市场串标围标、抱团围猎等突出问题,针对江海区住建局在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监管缺位,向其制发检察建议:一是建议强化监管力量,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对开标、评标环节实现有效监督;二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江海区住建局及时回复检察建议,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有效提升了发现围标、串标线索的能力。
(凌雪敏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