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黄妙姿) 近日,江海法院对一起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许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许某某被禁止从事牙膏类生产、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据悉,这是江海法院发出的首份知识产权领域“从业禁止令”。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未经“云南白药”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制作、运输假冒上述品牌牙膏,非法获利18万余元。在审查起诉期间,许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江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款项,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为惩处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法院判决对许某某宣告“从业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牙膏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本案中,通过对侵害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予以惩处,体现了江门法院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的决心,对于震慑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司法引导和教育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