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张浩洋) 近日,我市印发《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办法》指出,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绿化用地内和城市绿化用地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古树按树龄分为三级,树龄500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方案》指出,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及边缘外5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确需施工,无法避让的,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施工手续时,应当征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污染物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方案》指出,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例如,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水利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等。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要求及时通知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
《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