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速增长的营运车辆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及司法解释明确要求赔付营运损失三者之间的冲突日趋明显。全国人大代表、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光电材料事业部技术部经理丁雪梅指出,近五年来,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例检索,全国各法院对于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间接财产损失的支持率不到10%,导致机动车投保人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
丁雪梅建议,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中,对于未超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考虑到避免将上述间接损失的定义无限制扩大,对间接损失的赔付可以限定为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立法司法解释已予以明确规定释明的。如此,一方面让保险公司承担了其本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将每年极大降低相关诉累。
丁雪梅还建议,针对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关于赔付间接损失的规定,予以补充说明,对于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此,通过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全国各地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时,涉及营运损失等部分间接损失的承担时,也将形成统一标准,逐步降低诉累,溯本治源。
(毕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