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黄苑桦 卢媛) 未经他人同意,通过互联网下载他人照片,用于商品包装宣传等盈利目的。这样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近日,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一宗侵犯肖像权案件,被告被判道歉,并处以罚款。
原告陈女士是一名时尚博主,主要从事美妆分享、商业拍摄等活动,常常在网络社交媒体平台上分享本人“美照”。某天,陈女士上网浏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某装饰网店商家制作成定制画用于销售,并被添加了私密敏感类文字描述。其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诉至鹤山市人民法院。被告网店经营者张某辩称,其行为不存在恶意,且涉案照片系从图片素材网站下载,属于网络公开信息,不涉及个人隐私,未对陈女士的权利造成实质损害,不构成侵权。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经陈女士同意,在网店公开销售印有陈某肖像的定制画,其行为已构成侵权,遂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害陈某肖像权,删除涉案照片侵权链接,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提示,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网络电商“蹭”网红热度或许能在短期内达到“引流”“种草”“带货”之目的,但却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等法律风险。江门法院提醒广大网民,如需使用他人肖像,应先取得肖像权人合法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不得擅用、冒用或污化他人形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