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侨都·民生
上一版3  4下一版  
网络主播是“合伙人”还是“打工人”?
4000多只马冈鹅出栏了
心随“影”动 悦纳你我
同心筑国防 合力创双拥
      
 
 
版面导航  |    
上一期  
      
       
下一篇4  
2024 年 5 月 2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络主播是“合伙人”还是“打工人”?
江海法院认定:纠纷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施兆勤) 网络主播作为当下热门职业,其与签约公司之间的关系该如何认定?网络主播到底是“合伙人”还是“打工人”?近日,江海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主播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主播的诉讼请求。

    2023年3月,钟某某与某管理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该管理公司担任自己的经纪人和代理人,钟某某则在该公司安排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收益待遇主要是根据钟某某的直播或短视频流量达到相应标准时第三方平台发放的相应收益,由钟某某获得30%,管理公司获得70%。钟某某保底收入3000元,当收入不足3000元时由管理公司补足。

    协议签订后,钟某某依约从事网络直播,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自主选取产品进行带货,每天直播6小时,每周直播6天。但近期管理公司没有向其发放保底收入,钟某某认为侵权了其劳动者权益,于是向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钟某某主张确认自己与管理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差额5772元。仲裁委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钟某某不服,遂向江海法院提起诉讼。

    江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钟某某与管理公司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管理公司作为钟某某的经纪人,虽然安排钟某某从事直播活动,但主要目的是通过培训、包装、宣传、推广等手段使钟某某成为知名主播从而获得更大利益。而钟某某对其个人包装、直播参与等事项有协商权,对创造的经济收益有知情权,双方以钟某某创造的经济收益为衡量标准,约定了收益分成方式及合同期限,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尽管某管理公司对钟某某的直播时长进行了约定,但钟某某没有受到管理公司的考勤、日常管理及规章制度约束,并未体现管理公司对钟某某进行劳动管理。且直播带货的收益来源取决于第三方平台的流量打赏收益,双方的人身隶属及经济从属性相对较弱,故钟某某主张与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并不充分,遂驳回了钟某某的诉讼请求。

    主播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需考虑多种因素

    办案法官表示,相对于传统的劳动用工,网络直播带货行业形式上更具灵活性,主播与公司的合作模式多元,但选择劳动合同用工模式的情况占少数,在实践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才能认定主播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主播与公司签订协议的内容和背景、公司对主播的支配程度、主播的收入来源和组成、公司的业务组成等都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本案中钟某某主张的“工资差额”,实为经纪合同结算款争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可通过普通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法官建议,主播和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需要,选择合适的用工模式和合作方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与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实际按劳动关系进行管理,主播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篇4  
 
 
Copyright©2003-2006 jmnews.com.cn, JiangMen Daily Press. All Rights Reserved.
江门日报社主办 江门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
网络新闻编辑部制作及维护 联系电话:86-0750-3502626
粤ICP备05079094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5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