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住建局联合发布《江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第一批)》。发布的案例在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较为常见,对诉源治理、推动加装电梯一类矛盾的解决在诉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手房业主要用电梯?
补缴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
2020年,蓬江区某小区某单元住宅楼全体业主商议加装电梯,11户业主中有梁某等10户业主同意并出资加装了电梯,而5楼业主王某未参与出资。2021年,王某将其房屋出售给新业主吴某。吴某入住后,因前业主王某未参与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未获得相应电梯门禁卡。为便利出行,吴某在与梁某等其他业主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其他业主起诉至蓬江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吴某在支付按楼层步梯级数确定分摊加装电梯的费用后,获得大楼的门禁卡及对电梯拥有与其他业主同等的使用权。
本案经蓬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吴某在指定期限内一次性向其他业主支付应分摊的增设电梯集资款;二、其他业主在收到吴某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应向其发放电梯门禁卡5张,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邻里间因加装电梯费用分摊问题发生矛盾,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开展沟通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居住环境。本案中,依据公平原则,使用集资筹建的电梯应以缴纳集资款为前提。而作为同幢楼宇的业主之一,吴某自愿补缴集资款且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他业主不能拒绝其在补缴集资款后使用电梯。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快速化解邻里纠纷,既依法保障了吴某便利出行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减轻了其他业主加装电梯的费用负担,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化解同类矛盾纠纷提供了可行工作思路。
电梯装好后提出反对?
相邻住户依法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2021年,新会区某小区某单元住宅楼全体业主商议加装电梯,14户业主中有梁某等12户业主同意并出资加装了电梯,8楼业主朱某夫妇未参与出资,亦未在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朱某夫妇以加装的电梯对自己住宅采光和视野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参与加装电梯的其他业主支付补偿款4万元。其他业主辩称,加装电梯项目已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符合规划、设计和安全要求。
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在涉案电梯的报装程序合法、质量合格且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已采取尽量减少对相邻单元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等相应措施的情况下,朱某夫妇对加装的电梯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应为相邻对方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遂判决驳回朱某夫妇全部诉讼请求。朱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影响业主权利、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加装过程中,不同楼层之间的住户往往易因采光、通风、隐私等发生矛盾。在加装电梯已经法定程序表决且未明显影响其他楼层住户利益的情况下,其他楼层住户负有适度容忍义务。本案中,加装电梯工程依法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并取得了报建审批手续,且未对朱某夫妇的生活造成显著影响,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关于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对于践行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引导构建自由平等、和谐友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凌雪敏 黄世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