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苯作业的职业健康检查后,我才得知身体有些异常。”梁女士是一名长期接触苯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她的白细胞和中性粒细胞都偏低,需要连续两周进行每周一次的复查。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进入新的岗位意味着有可能需要面对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因此,事先通过职业健康检查了解自己的身体情况是否适合从事这个岗位,对于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为重要。
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监护检查科副科长李宗杰介绍,职业健康检查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及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为什么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需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职业病危害’。”李宗杰介绍,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广泛存在于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材、化工等30余个行业领域,包括:化学因素,常见的如苯、甲醛、氨、铅、锰等;粉尘,如矽尘、砂轮磨尘、铝尘等;物理因素,如噪声、紫外线、高温作业等;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我感觉自己的身体很健康,之前工作时也没有什么不适,为什么还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是不少劳动者会存在的疑问。实际上,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是一种保障,且有法可依。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此有详细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那么,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过程是怎样的?李宗杰介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企业可以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也可以给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出具合规的《职业健康检查介绍信》,其中应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类别、接害工龄、个人联系方式等;《职业健康检查介绍信》应当盖单位公章和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这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主检医师就可以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安排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张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