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吴晓琳 官利琴) “他付我钱,我才给你钱”的约定通常被称为“背靠背”条款,常见于有总、分包商的连环商业交易中。这种约定是否合理有效?近日,江海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背靠背”条款下款项支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深圳某装饰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两年前,深圳某装饰公司承接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装饰项目,在具体执行时,该公司将其中的电气安装工程交由朱某施工,双方于2022年10月签订《项目电气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朱某负责水电部分工程安装,工程包干费用不含税,总造价为280万元。在工程款付款方式上,双方约定分六批按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还约定,如深圳某装饰公司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天需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二赔偿违约金。
其后,深圳某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经多次催促无果,朱某向江海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深圳某装饰公司辩称,其中的50.4万元工程款未达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待业主方支付款项的三个工作日再支付给朱某,目前业主方尚未支付该笔款项。另外,涉案工程尚处于保修期,保修金未达付款时间,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所以才拒绝支付款项。
江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违法将其承包的装饰项目中的水电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原告,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气安装分包合同无效,因此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不再适用。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系在业主支付被告进度款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但涉案工程被告最迟已于2023年8月交付给业主使用,截至庭审,被告尚未提交结算材料给业主进行结算,存在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款项的情形。对被告提出适用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即以上述的业主付款为前提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应将进度款支付给原告。
综上,判决被告深圳某装饰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给朱某。宣判后,被告深圳某装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深圳某装饰公司不能以“背靠背”条款主张未付工程款未达到支付条件而拒绝付款,处理并无不当,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背靠背”条款,是总包方收到业主付款后再向分包方支付款项,即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条款。“背靠背”条款普遍存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该类条款本质上是在交易中处于较为强势的一方将其交易风险转嫁给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大型企业将其承担的交易对手方的违约或破产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了自身生存不得不接受强势方提出的此类不合理、不平等的交易条件。而且中小企业通常也无法获得大型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导致约定的期限遥遥无期,对风险无法把控,不符合交易风险合理负担原则,对中小企业明显有失公允。
本案中,在原被告约定的合同中,总包方深圳某装饰公司通过“背靠背”条款将业主方的付款风险转嫁给分包方朱某,导致朱某承担全部的付款风险,不符合交易风险合理负担原则,明显有失公允,因此该类条款应属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