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关艳莹) “子女依法负有赡养义务,应依法承担赡养责任,不能认为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就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现向你发放《赡养责任告知书》,提醒你应加强对老人的陪伴、照料,经常探望、关爱老人,及时发现老人居住生活方面存在的风险,防患于未然。”近日,在一起涉养老院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台山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吴婆婆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向其儿子张某发出《赡养责任告知书》。
2023年4月,年近九旬的吴婆婆入住台山市某养老院,双方签订《托养协议》,约定每月服务费2700元。半年后,吴婆婆在养老院不慎摔倒,导致左股骨颈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住院治疗花费约3.6万元。2024年1月,吴婆婆将养老院诉至台山法院,要求养老院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等。
“吴婆婆血压高,需长期服用降压药,有时觉得头晕。”养老院工作人员陈某表示,其曾连续多日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找吴婆婆的儿子老张,通知他为母亲买降压药,但老张始终置之不理。养老院拿出了双方签订的《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其中约定由老人一方自备药品。
但老张却愤愤不平地说:“我把我妈交给你们照顾了,你们就有责任保障她的安全!”
实际上,在吴婆婆摔倒后,养老院及时将受伤经过、处理结果、血压测量值等相关情况告知老张,建议其将吴婆婆送往医院治疗。
经审理,台山法院认为,结合《托养协议》写明吴婆婆自理能力为“可自理”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可认定养老院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在合理范围之内。吴婆婆苛求养老院提供更高护理程度的服务,不符合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遂驳回吴婆婆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案子到这里还远没有结束。养老院尽到了义务,受伤的老人又错在哪?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雷玉清注意到,老张将母亲送到养老院后,怠于履行赡养义务,未能定期与养老院沟通、提供药品,这才导致老人发生意外。判决后,法官依据相关法律,向老张发出《赡养责任告知书》,并进行批评教育。经过承办法官一番释法说理,老张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惭愧地低下了头表示:“法官说得对,无论住在哪里,她都是我的母亲,我都要认真履行赡养义务。”他表示,今后将定期到养老院看望老人,多了解老人的生活和精神需求,关心老人的身体状况,积极配合养老院工作,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近年来,台山法院坚持精细化、特殊化的司法护老理念,探索建立贯穿立、审、执全链条“涉老案件服务”机制,主动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开庭、调查、调解、回访等司法服务,注重督促子女履行探望义务,持续助力亲情的修复。今年以来,该法院妥善审理涉老民事案件33件,回访20余次,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