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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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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 1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出新规
扩大保障范围和优先选房范围

    江门日报讯 (记者/蔡昭璐) 10月14日,市政府印发《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该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正文共八章四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申请与审批、轮候与分配、租金标准与租赁补贴、使用与退出、监督与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

    记者研读《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发现,相较于2019年施行的《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在名称表述、保障范围、优先选房范围、资格复审、公租房退出情形、拖欠租金行为处理方式、违法违约行为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其中,《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将消防救援人员、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等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同时,新增“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离开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在本市居住”,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计算标准。此外,该细则规范了公示要求,明确审核通过后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新增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以及公示异议内容的提出和处理方式、要求。

    优先选房方面,《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将军烈属、消防救援人员纳入优先选房范围,按照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军烈属、消防救援人员、孤寡老人、中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妇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顺序优先选房。

    此前,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有正当理由暂时无法腾退的,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在此基础上新增“延长居住期满后,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向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继续租住公租房,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计收。住房保障部门应每年核查承租人自有住房情况”,进一步优化公租房退出情形,保障了承租人居住需要。

    《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还规范了违法、违约行为公示情形,分类明确处理方式。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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