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文/图 记者/张华炽) 为满足市民对电动汽车安全便捷充电的需求,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合理布局与建设,近日,开平市出台《开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据了解,这是广东省首个县级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开平电动汽车市场渗透率不断提升,市民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日益增长。为深入实施“百千万工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城市建设,开平市制定了《办法》。据悉,《办法》适用于开平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
《办法》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了明确分类,包括自用设施、专用设施和公用设施。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管理方面,遵循科学布局、供需匹配等原则,对不同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居住小区以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快慢充结合,鼓励对公众开放;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氢)站配建公共快充桩;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10%的比例按需配建或预留安装条件;在农村地区形成以家庭慢充为主、公共快充为辅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村村全覆盖”等。
在建设管理上,投资主体多元化,自然人、法人等均可投资建设。手续办理根据设施类型和运营情况分类进行,自用设施可直接向开平供电局申请接入报装,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建设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建设运营主体负责设施的维修、养护等,完工后依规验收。在住宅小区公用范围内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法定比例数额的业主同意,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充电经营场所应标识清晰、指南完备,运营企业可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并明码标价。停止运营须向开平供电局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并报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办法》鼓励运营企业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运营管理模式倡导多方合作。
同时,《办法》明确了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负责”原则,《办法》规定,公用、专用设施须验收合格后运营,自用设施由开平供电局会同有关方勘察具备条件后施工。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员,做好安全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