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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3 月 1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顺风车有偿合乘每天不能超2单
我市出台指导意见加强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交通执法人员在轨道交通站现场执法。

    分摊合乘费用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未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限。每次合乘出行的合乘人员未超过两批次。

    《指导意见》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江门日报讯 (记者/毕松杰) 记者昨日从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官网获悉,结合江门实际,我市正式印发出台《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强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进一步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涉及非法营运等相关问题。

    《指导意见》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再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小客车合乘信息(含分摊费用)服务的企业。私人小客车合乘为合乘各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指导意见》明确,判定向社会提供的合乘服务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合乘出行提供者使用经公安部门注册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非营运性质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提供者基于自身出行需求,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车辆、驾驶员等信息,每次仅在同一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时间、路线,合乘出行实际驾驶员、车辆应与合乘平台注册登记的驾驶员、车辆一致。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过程(单程)中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包括车辆油费、电费、气费和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交通事故、车辆折旧等其他原因产生的费用除外;分摊费用只按合乘里程方式计费,无设起步价,且单次里程费用未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起步价、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出发前合乘各方就另行分摊通行费明确分摊比例的除外。分摊合乘费用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未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限。每次合乘出行的合乘人员未超过两批次。

    《指导意见》明确,判定合乘平台属于向社会提供合乘信息服务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对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进行信息核查,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并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限制超过当日合乘次数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当日再次发布合乘信息。合乘各方有关进入、退出规则和投诉、纠纷处置制度完备,公示合乘分摊费用计算标准,能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

    《指导意见》明确,不属于合乘服务的,将由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查处。《指导意见》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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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加强轨道交通站场执法整治

    严打非法营运、拒载

    江门日报讯 (文/图 记者/毕松杰) 记者昨日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连日来,我市以江门站、江门东站、新会站等轨道交通站场为重点,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出租车拒载等行为,切实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方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近日在江门站三层落客平台对粤JDA××××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经询问,车上载有1名乘客,乘客在司前镇名爵华府被招揽上车,目的地为江门站,已向司机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车费50元。经核查,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李某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查取证,当事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拟给予其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方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近日在江门站一楼快速通道对粤J3J×××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车上有1名乘客。经询问,当日14时52分,该车驾驶员梁某收到其手机上注册的某网约车平台的特快订单,从江门站前往某生物有限公司。梁某已在某网约车平台确认终止行程,乘客已通过平台支付了部分费用。经核查,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梁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调查取证,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给予其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巡游出租车拒载方面,近日,根据有关线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粤JD0××××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王某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某晚10时42分左右,王某驾车在江门站出租车排队通道经营旅客运输活动,搭载一名乘客行车约3分钟后,收到出租车平台推送的新订单,因新订单的路程相对较远、盈利多,王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该乘客下车,二人发生争执,乘客被迫下车。王某涉嫌在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中拒载。经调查取证,当事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拟给予其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市交通运输局提醒,非法营运一经查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3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款。同时非法营运还存在安全隐患,这类车辆通常未通过安全技术检测,车辆性能隐患高;司机未经过背景审查与职业培训,可能临时加价,甚至威胁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无正规发票和行程记录,乘客遭遇纠纷时难以维权。欢迎市民朋友积极参与共治,通过12345、12328等监督渠道反馈各类客运领域违法违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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